广东清洁生产节能奖励试行办法
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确保完成我省“十一五”节能约束性目标,根据《节约能源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7〕15号)、《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7〕36号)等有关法律、*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,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、评选工作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
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:节能先进地区、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。
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:
(一)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、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府(以下简称“市府”);
(二)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*、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;在建筑节能、交通节能、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;
(三)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。
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
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、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府,省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,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。
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*、省监管企业,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,省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,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5万元。
全省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80家左右.其中,表彰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100家左右(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),表彰建筑、交通运输、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(机构)30家左右,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50家左右。
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,省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,予以通报表彰,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。
第九条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,热爱节能工作,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,从事节能工作(节能岗位)3年以上,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在节能管理中,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,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;
(二)在节能技术研究中,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,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;
(三)在节能技术、产品推广应用中,创造性开展工作,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、行业、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;
(四)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,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,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,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%以上;
(五)在工程设计、项目管理等工作中,严格执行国*节能*策和设计规范,提供有针对性、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,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%以上;
(六)在岗位节能方面,积极学习节能知识,钻研节能技术,探索节能办法,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,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,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%以上效益;
(七)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,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。
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。全省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80名左右,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%以上。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、技术人员不少于70%,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%。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、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%,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。
各市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市节能考核结果排名,结合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;省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、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。
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
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、工业领域(国*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)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,由省经贸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,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府审定。
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、交通运输、公共机构、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:
(一)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、个人,属地级以上市、县(市、区)单位的,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,属省直单位的,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,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;
(二)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、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、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;
(三)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,会同省委党廉办和省人事厅、发展改革委、科技厅、财政厅、建设厅、交通厅、农业厅、水利厅、统计局、质监局、林业局、南方电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,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,提出候选名单,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;
(四)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,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府审定。
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,撤销其奖项,追缴奖牌、证书和奖金,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,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府、重点耗能企业据此制定本地区、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办法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1-08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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